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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而这种错误会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上的失衡,法律对这种利益的失衡给予一定条件的救济。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上,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行为之间的非故意的不一致。在错误制度的民事立法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由于法律文化、法律背景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然而,法律背后的公平正义观念其实是一致的,我们能够从不同法系不同文化背景下寻求法律制度的某种共同性。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在民事立法上主要师从德国、日本。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并未采用传统大陆法系所谓的“错误”概念,而以“重大误解”制度取而代之。本文试着通过比较法的角度,从宏观上考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错误制度上的差异与共同点,并试图寻找大陆法系内部的各自特点,以揭露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并完善相应的民事立法。应当看到,虽然德国法律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起到过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错误制度时,我们应当注重各国现代的立法趋势,而不应拘泥德国法上个别高度概念化的词语。在现代社会,错误制度应当依据信赖保护的原则重新构建,错误制度不再单单是保护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图,而是在表意人、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取得某种平衡。当然在完善我国的错误制度时,应当始终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任何超脱国情的做法都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本文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分别展示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错误的划分,明确了两大法系现行立法司法实践对错误制度的规制,并阐述了新型的错误类型——计算错误。 第二部分揭示了能够得到救济的错误所应具备的要件,本文先后从错误是否具备重大性要求,错误在具体条件下是否为相对人所知,表意人对错误的发生是否有过失等三个方面阐述。 第三部分阐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与逐渐融合的趋势,两大法系在错误制度的立法背景、文化基础上仍存在一定差异,然而在经济分析方法、风险分配理论等方向二者逐渐走向一致。两大法系逐渐吸收对方的合理因素并产生了《欧洲合同法原则》。 第四部分指出我国现行的重大误解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不足,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错误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