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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本质是税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国家行使课税权的理论基础。从本质上来讲,国民为获得公共服务,将自身的一部分财产权利让渡给国家所支付的对价就是税收。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税法理论都认为税收是国家的税收,国家行使税权是应有之义,这种理论影响到税收刑事立法中逃税罪的罪名、罪状、惩罚力度等等,但是随着国外税法理论传入中国,国内的税法学研究日益加强,对税收本质的理解发生了转变,税收是国民的税收,国家的课税权力由国民让渡一部分财产权利而产生。税收刑法是以税法理论为基础的,税法理论的转变必然要求刑法理论做出相应的调整,逃税罪立法的修正正是基于税法理论转变的要求。于是,2009年,我国公布《<刑法>修正案(七)》,对原有“偷税罪”条款进行了修改,与1997年《刑法》第201条相比,修正案第3条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以概括方式取代了列举式的犯罪客观要件,同时删去原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对“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的税法学理论基础还是不予理解。为进一步阐明偷税罪修改背后的税法理论,笔者从税法学角度对此次修改进行了相关论述。发达国家的税法研究比较深入,对税收的论证相对系统和完整,对税收的本质、国家课税权的来源、国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都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说明,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已经从传统的税收本质转变到纳税人的具体权利保护、课税权的规范上。因为西方国家有民主和宪政的传统,其民主政治的演进与税收理论的发展融会在一起,早期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发展到社会契约,从人权和契约的高度来解释税收的本质,其涉税刑事立法一般采用附属的刑事立法模式,在税法和刑法交叉学科的研究上比较成熟,在此基础上开展的逃税罪立法与税法理论保持了高度协调性。相比之下,我国由于受传统的国家观的影响,国家税收理念深入人心,税法学研究起步晚,对于税收本质的认识都受传统国家税收观的影响,没有建立现代租税国家理论。逃税罪取代偷税罪是我国税法学发展的一大进步,此次修改引起社会各界对税法理论的关注,同时也体现我国税法学研究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因此,很有必要从税法学角度来分析此次修改。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引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介绍研究现状引出本文的主题。第一章到第三章分析问题,第一章主要是将国内外逃税罪概念和立法进行比较分析,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借鉴建议。其中的第二章是分析问题部分的重点,也是整篇文章的核心部分,主要是从税法学理论对此次修改进行分析,分别围绕税权来源理论、税法学问题的“两个主义”、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展开。第三章介绍此次修改对税法学发展产生的相关意义,从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两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证。第四章解决问题,笔者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收守法角度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为逃税罪取代偷税罪在立法技术的改进和具体适用的操作上提供一些可行性方案。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现有税法理论对涉税刑法中具体条款的修改进行分析,着重对逃税罪取代偷税罪的税法学原因进行解释,推进交叉学科研究的发展,以期有利于我国税收理念的转变和传播,并为以后的刑事立法和税收立法提供相关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