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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萌芽于罗马帝国时期,但直到17世纪近代意义上的代理制度才初步形成。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间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出现了不断交融的趋势;原本截然不同的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在发展中相互借鉴,得以不断丰富和完善。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历史演变,在摸索中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精华,在坎坷发展中不断充实。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与我国外贸改革实践密切相关而颇具中国特色,其不同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种法系的代理制度,但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行纪)、部分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和不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等多种形式的外贸代理框架结构,并初步形成了包括《民法通则》、《外贸法》、《合同法》、《暂行规定》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外贸代理法律体系。 外贸代理制都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并将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剧而更加专业化,体现着社会资源在外贸领域的最优化配置。传统外贸代理制与特定历史时期外贸经营权国家垄断紧密相关;在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的今天,外贸代理制则更多地表现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 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是卓有成效的,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还很突出以及许多企业仍固守于单一收购制的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贸代理制不断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外贸代理业务操作不规范,外贸代理的内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外贸代理法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许多新问题接踵而来。 推行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国际贸易资源资配置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