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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中的辩护问题分为两个层次:道德内部的辩护和对道德的辩护。本文讨论的制度辩护问题属于第一个层次,和规范的道德理论有关。由于我们的主题是社会基本制度,因而这个讨论也属于政治哲学的工作。可辩护性是道德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应当和合法性区别开来。前者关注的是制度的内在品格,而后者关乎制度实际上是如何产生的。正义和稳定是制度合理性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为一种社会制度提供辩护,就要表明它既是正义的,也是稳定的。说一种制度是稳定的,就是说生活在这个制度下的人们,无需外在的命令和强迫,能够发自内心地愿意按照制度的要求行事,具有服从制度安排的动机。制度的稳定性要求正义与个人的善相契合。一般说来,制度辩护有两种进路:功利主义和契约论。功利主义的理论结构是后果论和福利主义的结合。作为一种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是值得商榷的。把所有人的偏好纳入效用计算,扭曲了平等待人的理念。契约论包含多重面向,首先应该在问题意识上区分传统契约论和当代契约论。当代契约论主要不是一个关于政治权威合法性和政治义务的理论。它的目标不是揭示政治义务的产生条件,而是为规则、制度、实践方式等提供道德辩护。社会基本制度的合理性,不要求社会成员的实际同意。根据人的观念和实践理性的观念,我们区分当代契约论的两个主要版本。高蒂尔假定人是理性的、只能从个人的立场看问题,认为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就是正义的。高蒂尔的理论忽视了互利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失落了人的内在价值这个观念。罗尔斯假定人不仅理性,而且合理,能够将他人的利益纳入考虑。在罗尔斯那里,正义原则和制度是可辩护的,当且仅当:它们不仅得到合理的同意,而且得到理性的同意;不仅从公共的立场看是可接受的,而且从个人的立场看也是可接受的。罗尔斯的契约论辩护不但兼顾了制度正义和稳定两个维度,而且能够与我们最深的直觉达到一种“反思的平衡”。它表达了对人的尊重,吻合制度公开和平等待人的直觉。如果得到恰当理解的话,这个理论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容易遭受致命的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