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供给行为探析——转型期我国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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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公共管理社会化已成客观趋势,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的社会管理和基层的公共事务,而在全局上的关键事件中承担更多的责任: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事务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共管理社会化的组织载体,是公共管理能否真正社会化的前提条件,其成熟与否,决定了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所以,讨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供给问题对于现实的发展显得较为重要。 目前学界在讨论非政府公共组织出现并发展的原因时,多认为政府对公共管理领域的选择性退出,给予非政府公共组织一定的社会空间和资源空间是非政府公共组织进入社会的前提条件。但是,这种看法忽视了非政府公共组织产生的另一个侧面:社会也有着相当的主动性,政府退出的同时,若没有社会的跟进,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供给机率不会太高。本文从历史发展视角和地区比较视角分析得出:社会自主性的大小决定了一个国家(地区)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供给可能性之大小;社会自主性包含有社会自主性格和社会自主能力两个层面。 社会毕竟是由一个个个体所组成。具体到某个体层面上,又是怎么样的昵?本文认为:只有理性公益人才可能供给真正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但是,现实中又不乏有理性经济人供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情况,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规范措施来规范其行为,实现理性经济人向理性公益人的转变。 我国转型时期存在着许多“官办”非政府公共组织,如各类事业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等。它们虽由政府举办,但在运作方式、职能范围等方面都不同于政府。并且,在我国,这些组织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社会和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讨论政府供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相关问题。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初始过程,在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力垄断性的消解,因此,政府往往是其抑制性要素;当国家能力不能够提供满足所需的公共物品需求量时,政府会允许甚至自己启动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初始过程。 政府本身仅仅是一组织架构,体现的是一种用合法强制性方式获取资源、提供社会公益的公共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则表现为一个个活生生的政府公务人员(称“政府人”)的行为。对于政府组织来讲,我们可以设定为其是绝对“公共”的,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政府人那里,则很难保证他们当中的每一个都是“全心全意为公益服务”、舍弃“小我”而追求“大我”的。正是政府与政府人之间有可能存在的性质差异,决定了我们还必须从微观层次上——政府人这一角度来讨论政府供给非政府公共组织这一问题。政府公益人与政府的本原特性相符合,这也是其在合适的时候供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本原动机。同时,政府经济人的存在使得我们还必须采取措施矫正其对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供给行为。 在我国目前提高非政府公共组织供给行为的发生机率需要:一是提高政府的合作性。二是规制非政府公共组织替代模式的建立。三是社会自主性的提高。四是社会包容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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