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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基础之上。人类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犯罪控制策略,即不同的刑事政策。笔者试图通过对中国社会结构形态进行历史考察,在此基础上阐释各个时期相应的刑事政策,分析刑事政策与社会结构形态变迁的关系,为合理构建新时期的刑事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宋明以来的帝制中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稳固的家族社会。此一时代的刑事政策是典型的专制国家模式的刑事政策,国家在罪名的设置及刑罚的应用上呈现出等级性、任意性而缺乏平等性和人道主义关怀。但是,在家族内,家法族规在某种意义上承担起控制和惩罚犯罪的责任,个人受到国家的刑事法和家族内部的家法族规的双重约束。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形成以单位制为基础的总体性社会,其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的中国处于较为特殊的时期,由此产生特殊的类似对敌斗争的刑事政策,“文革”时期,国家运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摆脱刑事法律、发挥总体性社会动员能力极强的优势、动员群众控制犯罪,以致社会秩序紊乱。此时的刑事政策是非理性的,消极的影响到社会结构形态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形态发生急剧变化,单位社会逐步解体,总体性社会丧失了其组织基础,街居体系恢复正常状态,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代表的具体刑事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状态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呈现出与社会同步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市民社会已初露端倪并逐步发展壮大。市民社会产生犯罪而又排斥犯罪,国家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必须要考虑市民社会的构成状态。我们应该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互动的基础上理性构建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其中包括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犯罪预防政策和犯罪惩罚政策。作为事前预防的犯罪预防政策必须大力依靠市民社会的力量来进行才能有效,而作为事后补救措施的犯罪惩罚政策也需要市民社会的壮大以寻求多种选择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此外,在刑事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等环节中都要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来进行。在此前提下构建起来的刑事政策体系才能体现出市民社会所必需的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等品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