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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当中,经常会出现一类行为,行为本身是无害的行为,但在被行为人加以利用之后造成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的后果,如:商品销售行为、履行民事义务行为等。这一类行为被称为中立帮助行为。在国外,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受到关注,但在国内的理论研究中却谈及较少。在司法实务当中,有的直接将这类行为作为帮助犯一并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如此做法有可能会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探讨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应当从理论出发,提出有关该行为的判定的一些理论标准。在理论方面成熟了之后,才能在立法当中予以明确,进而为更多的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本文在进行写作当中大多利用了比较法的视角。在理论分析方面对德国与日本的刑法理论和英美地区的判例予以比照和讨论分析。在这类大量的借鉴的基础之上提出笔者认为的合理的有关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标准与判断依据。笔者认为,在讨论一个理论之前,首先应当厘清这一理论的概念性质等问题。因此本文先从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出发,笔者对照了帮助犯的一些特征,通过对比总结中立帮助行为的一些性质与特点。主要是为了引出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以及判断标准这一问题。国内外的刑法学界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应当予以限制性的处罚这一点上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然而对于这类行为的出发的相关标准,却各自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总体上来看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细致来看每个不同的学说都有各自不同的优点与缺点。笔者在针对各家之言进行论述之后,提出有关中立帮助行为能够成立可罚的帮助犯的判断标准。最后,笔者通过对这一类行为的分类,具有针对性的对每一种类型的中立行为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