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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在公共管理中具备的新颖功能和发挥的积极效应已引起广泛关注。将非政府组织纳入法律视野有理论和实际上的必要性。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要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和技术,对非政府组织进行静态和动态的法律定位,勾勒出非政府组织基本法律面貌。 通过考察中外非政府组织发展历程,研究中国社团组织的存在形态,结合非政府组织的认定标准,可以界定出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范围。粗略的看,中国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整体归入非政府组织,大多数事业单位可视为非政府组织,地下组织和灰色组织可导入非政府组织,而社会中介组织则具有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可以归纳出中国非政府组织所具备的特征,即有相当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基本具备了组织性、正规性,在民间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上差别较大。 对非政府组织进行静态的法律定位主要是研究它的合法性和主体资格问题,两者是互相依存、渐次推进的关系。非政府组织契合人性本源要求及社会多元化趋势,体现了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和其它学说的补充诠释使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基础更加巩固。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资格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尽管由于法律文化、立法重点不同而存在差异,但总的趋势是放松管制,给予非政府组织相当大的便宜性。中国在非政府组织合法性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如实体性的限制,登记和审批中的误区,缺乏救济等,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上完善。中国关于非政府组织主体资格的规定还不够清晰,在民事方面需要简化登记,放宽非政府组织法人登记的条件;在行政方面需要引入和完善行政主体理论和制度,补足若干空白规定。 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动态法律定位的路径是概括出它在内外法律关系中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权能。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面貌极富特色。从实际的案例中可以至少总结出非政府组织的十余种法律身份。非政府组织在其与内部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身兼自治主体、“群意”代言人、治理主体、诉讼对象等四种职能。在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非政府组织除了作为合作者、被监管对象、受资助对象外,还充当着“违约者”、评议者、诉讼组织支持者三重角色。在与社会成员间的法律关系中非政府组织发挥着提供公共服务、进行自力救济、参与社会运动的作用并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