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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也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理性要求。法官在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中介”的角色,即法官运用其法律思维、法学知识和判决经验等将法律进行解释运用来解决社会上的矛盾纠纷。因此,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有良法,更需要有运用良法的法官,否则,法治只能成为空谈。法官居于如此重要之地位,担负如此之艰巨的任务,对其行为之规范势必要严格要求。诚如学者所言,法官掌握着国家的审判权,他既要拥有认定事实和法律判断的极高修养,也要有集公众之信任、信赖等于一身的品性,只有这样高尚品格的法官作出的判决,才可以博得公众的信服。但近些年来,法官为了个人的利益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私生活放荡、权力寻租等现象频发,这在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官作为公平正义化身之形象,损害了法院应有之权威,降低了司法应有之公信力。鉴于此,对法官行为进行规范是大势所趋,是民众所望,也是预防法官权力寻租之需求。为使规范更好的发挥其功效,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就需要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目前,我们国家针对法官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条例等层出不穷,但是相对于美德法日四国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在责任追究的机构设置、追究的事由、追究的程序及追究责任的处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问题和不合理之处。通过对美德法日四国的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笔者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或做法,立足于我们国内《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新指向,拟提出对我们国家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完善的理论设计,以期通过设立专门化的责任追究机构、确立“违法行为”是法官承担责任的唯一事由、建立诉讼模式的责任追究程序、采用符合法官职业中立、公正和权威性特征的责任追究方式,针对性的改进我国当下不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从而使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显公平,能更加有效的追究法官的违法责任,与此同时,通过对责任追究程序的完善,也能最大限度内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免受被恣意的追究责任,成为某些人或者某个利益集团的工具。本文拟分为四个章节进行展开:第一部分:分析法官责任追究制的内涵及完善法官责任追究制的价值指向,此部分主要是理清概念、阐释理论基础,为下文的论述提供分析理据。第二部分:通过我们国家相关追究法官责任制度设计现状的审视与分析,可以看到追责的主体、追责的事由、追责的程序及追责的措施等四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问题,并对成因进行必要的解剖。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德法日四个国家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深入考察,分析了国外法官责任追究的权力主体、追责事由、追责程序及处分方式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典型特征、实践探索和经验教训,从而为我们的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思路和借鉴。第四部分:结合美德法日四个国家的实践和理论,立足于我们国家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可行的改进路径与完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