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平稳较快的发展,其中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交易离不开契约,亦即合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市场交易行为起着规范作用,而某些不法分子违背法律的规定,肆意违法犯罪,严重威胁到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这主要表现为合同诈骗罪。然而,在现行《刑法》颁布以后,我国缺少对合同诈骗罪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而且,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定罪处罚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虽然对这些问题已经有较多研究,但还是有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分析问题的前提性问题不清,此外一些问题仍然存在这较大的争议,如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特别是其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违禁物品、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等,学界都有较大争议,有必要条分缕析地逐一厘正。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旨、立法原义等多方面寻求问题的解决,基本梳理并明确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对象等基本问题,并由此展开了对合同诈骗罪其他疑难问题乃至本罪与他罪的界分等系列问题的深入阐释与述论。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三章:第一章是合同诈骗罪概述。在这一部分中,本文紧扣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及其立法价值取向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认为合同诈骗罪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其中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之后,对合同诈骗罪发展的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了价值考量,并认为合同诈骗行为也相应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没有设置合同诈骗罪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合同诈骗行为被定性为诈骗罪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此后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二章是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疑难问题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直接客体和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一些疑难问题。通过对主流观点的对比分析,本文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其市场交易秩序。合同诈骗罪场合所签订的所谓“合同”直接破坏了国家法定的合同管理秩序;其次是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而合同诈骗罪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分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时,本文认为其对象应当包括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但不包括违禁物品、财产性利益和商业秘密等。第三章是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对比分析。这部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了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本文是笔者经过认真研习后完成的,希望能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尽到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