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自从1993年税制改革以来,确定了较规范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流转税体系,即对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其他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导致一些行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承担了不合理的税负,不利于专业分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从2011年起着手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2014年,全国已经形成了覆盖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邮政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内的较完整的增值税体系。目前还没有实行改征增值税的行业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这些行业由于改革难度大、改革影响广泛而暂时没有实现营改增,但出于完善税制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考虑,增值税扩围改革必将逐步覆盖到这些行业。本文选择金融业中最基础和重要的业务单位——商业银行进行研究,采用的方法是理论研究和比较分析法。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增值税的介绍、对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以及现行营业税相关制度的梳理。在对增值税的原理和征收方式的分析中,提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前提是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社会经济的全部行业的观点,并通过增值税在法国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我国的引进和逐步规范的过程,印证了只有具备足够宽的税基,增值税的作用才能够充分发挥的结论。本文在对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归纳中打破了既有的商业银行业务分类模式,而以其收入的产生方式为分类依据,将商业银行业务(除贵金属销售业务外)分类为货币价值类业务和专业服务类业务,而货币价值类业务又包括货币存贷业务和金融产品交易业务,这一分类方式为改征增值税中解决如何确定商业银行各类业务增值额的问题打下基础。接着通过对现行有关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税制度归纳,得出现行制度(即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和专业服务类业务全额征税,对金融商品交易业务差额征税)导致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成为了实际上的最终消费者的结论,初步阐释了对商业银行征收营业税的不合理性。文章第二部分从税收原理和税收负担两方面分析了对商业银行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通过对增值税税收原理的分析,得出不能覆盖到国民经济中所有提供商品和劳务行业的增值税不仅会造成重复征税,还将对经济产生扭曲作用的结论,提出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银行业实行营改增是增值税原理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对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得出商业银行营业税实际流转税负过高的结论,这种情况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所以必须改征增值税、切实降低商业银行税负。文章第三部分探讨了对商业银行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理论方面,通过将增值税一般原则适用于商业银行不同类别的业务,得出商业银行业务的增值额也可以由增值税一般方法求得的结论。现实方面,先进的信息系统和严格的监管体系为商业银行改征增值税提供了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有利条件而前期对其他行业的营改增改革也为商业银行改征增值税提供了重要经验。文章第四部分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的广泛性提出了在对其进行改征增值税中的难点: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如何制定税率和控制税负,如何在改革的同时维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文章第五部分是对商业银行征收增值税的国际经验借鉴。通过对欧盟模式(对银行核心业务免税,对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征税,对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和其他国家在欧盟模式上的进一步优化调整的经验研究,为我国对商业银行改征增值税提供了总体策略和方向上的指引,即在现行条件下应当尽可能拓宽征税和抵扣的范围,以保持税负的流转和公平。第六部分是在前文理论分析、对比和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为我国对商业银行改征增值税提出建议。总体设计方面,要坚持三个原则:通过成本和收入分析合理确定增值额的原则,“轻税负”原则和“宽税基”原则。具体建议是:对存贷款业务按当期利息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之差征收增值税,对金融商品交易业务按产品购销价差征税并调整持有期间收益应承担税额,对专业服务类业务按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建议税率6%),同时将商业银行购置或租赁的设备、场地、低值易耗品等成本作为进项,在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合理分摊,由此为对商业银行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提供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方案。在征管方面,建议改造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和发票管理并以一系列过渡政策控制银行税负。本文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打破了传统分类方式,而在基于其运作原理和收入来源的基础上做出了重新分类,将通过货币价值产生收入的业务和通过银行提供专业服务获得收入的业务区分开来,从而化繁为简,有效找出了商业银行各类业务增值额的产生形式,为解决对商业银行改征增值税中计税依据的确定、税率制定等问题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