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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不管是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健康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系统的良好运转,它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婚姻关系的健康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系统中有关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合理的法律规范制度会给婚姻关系带来积极作用,进而维系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稳定,反之则会对整个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引发刑事犯罪案件或其它暴力事件。因此,整个人类社会都非常重视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和控制,以期维护社会成员的婚姻关系来保持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稳定,但是由于婚姻关系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集合体,它的起源甚至先于人类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不可忽视一个区域的社会习惯对其本地区的婚姻关系的影响,如果国家在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时,不尊重这些客观存在,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正是基于此认识,以中国现行婚姻法相关规范为切入点,以典型案例分析之方式,研究现行婚姻法规范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规定之不足之处,即当前法律规范对事实婚姻效力态度过于严谨,立法者应该在尊重现存现实以及社会风俗的情况下,平衡做出较优选择,而不是一味的否定,并结合域外类似经验,分析我国应该采取有条件认可事实婚法律效力的原因以及相关认定制度的构建,为今后立法做出改进参考。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相关典型案例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事实婚的认定及对其法律效力之考察。通过对事实婚的性质以及特征进行阐述,初步介绍如何判定构成事实婚。然后,通过对我国事实婚立法源流的考察以及域外立法例之研究考察,从纵向上浏览我国对事实婚立法之变革流程,横向上把握中外立法方面对事实婚态度上的区别,为本文第三部分的思考提供铺垫。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对于完善我国事实婚立法的思考。通过对事实婚性质的把握,在系统分析有条件承认事实婚法律效力的必要性后,并对如何承认构建相关制度做出建议。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对本典型案例不同观点的评析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