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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预防腐败的发生、查处违法违纪的的重要利器,已经成为一项切实可行的制度。它既可以事先警告和预报,反映一个公务员的收入与其贡献是否对称。如不对称,则对其进行监督观察;又能在明知公职人员有贪污腐败行为但查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可就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对其提起诉讼。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适当遏制公职人员贪污腐化的心理,使其在行为工作时有所顾虑,从而预防腐败的发生本文之所以以新疆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文本为分析对象,在于新疆阿勒泰地区于2009年1月在全国率先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更被学者推崇为“破冰之举”。而在其出台背景中,阿勒泰地区有充足的确立财产申报的可行性,更可谓之“时代的必然产物”。阿勒泰位于新疆的最北部,行政隶属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当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纷纷出现腐败大案,西部欠发达的阿勒泰地区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较少。因此,阿勒泰的阳光财产公开之路,肯定比经济发达地区阻力要小一些。正是在这种经济体制改革、政治制度创新,以及民众呼吁和时任领导干部的推动下,2008年5月25日由中共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阿勒泰地区监察局、阿勒泰地区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颁布的阿勒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阿勒泰财产申报规定》”),阿勒泰地区财产申报规定应运而生。《阿勒泰财产申报规定》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种类、申报受理和申报程序、申报审查机关和审查程序、申报材料的公开、纪检委“139”廉政账户等。相对于之前中央和各省市出台的有关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2008年5月25日制定的《阿勒泰财产申报规定》在借鉴经验之余,提出了一些创新做法。如科级干部和退休干部的申报、“收入”申报变“财产”申报、退休三年内仍申报、“党风室”和“预防腐败办公室”的建立等。但也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存在秘密申报、审查机构专业性不够、审查力度疲软等,但是由于其具有开先河的意义和价值,还是对全国范围内关于财产申报的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央方面,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无论从财产申报主体、内容、原则、程序、惩罚等方面都与《阿勒泰财产申报规定》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甚至从某种程度而言,此次中央出台的这个规定正是借鉴了阿勒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内容,阿勒泰地区的财产申报经验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其次,在地方省市如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宁夏银川等地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相继出台了各具风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推动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新一轮高潮。以《阿勒泰财产申报规定》文本为主线,通过中央与各省市规定的比较分析,总结其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可避免的教训,对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财产申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如制定统一的《财产申报法》、确定合理的财产申报主体、细化申报登记的范围、规定合理的申报种类等。毋庸置疑的是,《阿勒泰财产申报规定》的制定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所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和暴露的不足之处,对于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参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