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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研究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资格;同时,《高等教育法》对公立高等学校的“自主管理”的范围,高等教育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都作了说明;在处理学生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关系时,我国一直把其理解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但随着近几年来关于高等教育机构教育权案件的频繁出现,传统的对高等教育机构定位的理论受到置疑。本文认为我国目前法律和相应法规中对于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地位规定不够准确,造成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机构在处理与其它主体、高等教育机构与政府及高等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无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清晰解决。因此,本文在深入研究我国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之更迭和国外主要国家对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位之后,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处理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关系时,明确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公益法人”地位;在处理涉及到学生与学校就学生的相关管理产生纠纷时,应明确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准行政主体地位”,可以用司法救济的方式对师生加以权利救济,从而改变现在在高校领域,司法实务界有诉讼解决内部纠纷的先例,而理论上仍停留于学校与师生间矛盾为“内部纠纷”的矛盾,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提供建议。在研究过程中,笔者采用文献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及比较研究的方法展开研究。本文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地位的变迁;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地位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最后一部分结合中国现状展开论述,对我国现阶段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位提出大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