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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来对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担保,银行信用被视为国家信用,一旦银行出现经营困难面临破产,主要依靠政府进行行政干预来避免破产,银行所欠存款也一律由政府买单,由政府提供隐性保护。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2006年全面放开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这种隐性存款保护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银行业必须与世界各国接轨,所以我们要转变以往旧的观念,让商业银行依照“优胜劣汰”的法则自行破产,主要依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对存款的保护要实现由隐性保护方式向显性保护方式转变,完善相关的立法,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储蓄存款保护制度。因此,商业银行破产中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这一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它有利于我国存款保护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破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能够解决银行信誉危机,维护金融业信誉。有利于保障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还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本文共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该论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目标和采取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个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列出学界的两种观点,本人的看法,给其予以法律定性。其次阐述了个人储蓄存款的重要地位,对其予以保护的重要性。因为它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础,直接影响到银行系统的稳定,乃至国民经济的稳定,而且从法律层面来讲也需要对其予以保护。第三部分放眼世界各国,对美国、德国、日本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进行比较,各自分析其保护方式的特点,以及各国成功的原因,从各国的实践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各国之所以取得成功,就在于其立足本国国情制定了法制化的个人储蓄存款保护制度,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且有比较完善的配套制度,使存款保险制度达到了良好效果。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对个人储蓄存款保护进行现行法分析,分析我国法律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现状,从法律上规定和实际中操作两方面进行探讨,并且指出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方面的问题、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救济制度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等。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对个人储蓄存款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包括第一,完善相关立法;第二,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破产的救济制度,对接管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改进;第四,减少商业银行破产时行政权力的过多干预,主要依靠市场的作用;第五,对个人储蓄存款债权清偿顺序的建议;第六,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保险进行具体的设计;第七,建立对损害存款人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储蓄存款保护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结论,概括全文的主要内容,并且再次点明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