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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发生于广州的“孙某诉信诚人寿保险纠纷案”中,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了首期保费,但因要进行核保而尚未同意承保,在此期间被保险人被人杀害,信诚人寿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一方作为普通大众,认为自己交付了保费就履行了应负的合同义务,相应的就应当得到保险保障。而保险人一方认为预收保费是保险行业惯例,且核保是保险业务流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不可能未经核保就直接承保,只要还没承保保险合同就没有成立,自然不存在赔付一说。同时,交强险等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零时起保”条款的行业惯常做法,也使得从投保人预交保费后到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存在几小时到几天不等的保险空白期,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当事人不仅因此对簿公堂,增加诉累,且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方面保险人预收保费也是基于其自身利益衡量,就算不甚合理,业已形成行业惯例,一时之间难以纠正。同时,为了防止投保人恶意投保逆选择的发生,保险人的核保权也不应当被剥夺。而另一方面,出于对投保人一方弱势地位的保护,基于利益衡平、最大诚信等保险法基本原则,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保费却得不到任何保险保障,显然有失公平。再者,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各有千秋,地方化严重。如“广州信诚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截然不同的判决使得公众哗然。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出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四条对保险空白期进行了规定,以期对空白期责任承担问题有所解决。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确立了空白期保险事故的解决机制,为全国法院处理保险空白期问题统一了裁判标准,极大维护了司法权威,但其仍然存在理论根基缺乏、保障不全面、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笔者通过对保险空白期的成因、空白期保险合同的效力、空白期保险责任的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对国内外解决保险空白期事故纠纷的立法、司法经验进行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现行保险空白期立法的不足,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构建,以期为保险空白期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保险空白期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广州信诚案”以及引起大量诉累的“零时起保”案件进行回顾及评析,总结对立双方矛盾焦点,引出保险空白期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对空白期保险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首先,对空白期保险责任进行评述。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及成立生效的一般理论,保险空白期的生成轨迹,保费缴纳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其次,对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空白期保险责任的学理依据进行论述,并对该责任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最后,对域外保险空白期相关责任制度的由来、发展、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空白期保险制度的构建有所启示。第三部分详细论述我国对保险空白期问题进行规制的相关制度。自“广州信诚案”在全国引起轰动之后,随着类似案件频发,各地法院开始了相应的司法探索。但因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引,各地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以其第四条规定统一了裁判标准,维护了司法权威。但该司法解释仍然存在缺乏理论根基、保障不完全、认定标准不明确等若干问题。第四部分即针对我国现行保险空白期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加完善的制度构建:首先提出应当对保险人的核保行为设定一个比较明确且合理的承保期限,并确立保险合同推定成立规则。在保险人收取保费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强制要求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临时保险保障,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据临时保险合同承担临时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人超过承保期限仍不回复,即迟延承保的情形下,即推定保险合同成立,此时保险人承担的是正式保险责任。同时对临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始期与中期、免责事由等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