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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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掌握证据的丰富程度直接关系到其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能否依据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囿于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而不能很好落实,且与法官中立地位相悖,故不宜扩大和强化。律师调查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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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掌握证据的丰富程度直接关系到其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能否依据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囿于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而不能很好落实,且与法官中立地位相悖,故不宜扩大和强化。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司法实务界对我国尚不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进行探索、改革和完善基础上的创新之举。律师调查令制度被各地普遍试行和推广,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暴露出一定问题而有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完善之必要。律师调查令起源于当事人调查取证的需求而带有私权属性;依托于法院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兼具公权属性,故以双重属性的观点把握制度性质,较为全面和恰当。通过司法实践检验,其在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维护法官中立地位方面优势明显,极大地促进了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通过对当前各地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整体把握和部分地方运行情况的研究,可以分析得出当前制度运行存在立法保障缺失、适用范围模糊、运行程序不够统一、配套惩戒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对域外证据收集相关制度考察及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在立法层面,通过《民事诉讼法》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则细化,实现律师调查令制度法定化,是解决当前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关键;经过长期实践,制度法定化的时机已渐趋成熟。在制度建构方面,要注重适用条件的规范化,建议明确适用主体、统一适用阶段和证据种类。在制度运行方面,建议在审核签发、异议与救济方面着重健全和完善。在制度保障方面,建议完善对持调查令主体和协助调查主体的惩戒措施,保障制度高效运行,维护司法公信力。综合运用上述措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优势和作用方可得到最大程度发挥,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收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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