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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该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就业平等权问题是人权问题,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这都是与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就业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残疾人也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由于残疾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往往很难实现。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保障和禁止就业残疾歧视是密不可分的,就业平等权是禁止残疾歧视的权利支点,禁止残疾歧视是就业平等权具体内容的体现。本文站在残疾人就业平等权保护的高度,第一部分先打好基础,主要围绕残疾人、就业残疾歧视等进行概念界定,探讨宪法上的平等权以及残疾人保护中涉及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本文第二大部分是保障残疾人就业平等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通过人权和法治分析;第三部分实证分析了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和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残疾人就业平等权法律保护制度进行评价;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第三部分的评价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结合和谐社会建设给出完善残疾人就业平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在立法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在其中详细界定就业残疾歧视的概念、判断标准、举证责任和相关体制运行等,还需在集中安置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分散就业等方而完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在司法上细化就业残疾歧视的法律责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建立特别的法律援助制度。最后在执法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在消除就业残疾歧视的过程中消除其他方面的歧视。本文最大的创新点是结合和谐社会建设谈完善残疾人就业平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总之法律理念和现实困惑要求我们审视立法现状,探求走出现实困境的法律对策,为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破解的一些难题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