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权一般指国家就犯罪对犯罪人进行处罚的权能。刑法理论界一般将刑罚权分为四个方面,即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我国亲告罪刑罚权的四个方面分别属于立法机关、被害人、法院和执行机关。本文以这四个主体在亲告罪方面的权能为出发点,结合亲告罪这一类犯罪的特殊性,来研究亲告罪。由于法院主要行使的是审判权,因而本文主要以制刑权、求刑权、审判权和行刑权适当性为视角研究。亲告罪的这四个方面是循序渐进的一个过程,整个过程都行使得当才能使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亲告罪作为一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才有追诉的权力。对亲告罪这样的设定,可以是法院根据被害人的真实意思来决定是否追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亲告罪在实现刑罚权的时候,在每个环节又会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刑罚权的四个环节出发,发现亲告罪在每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使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本文从刑罚权四个方面的适当性出发,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制刑权的适当性为视角,首先分析了国外大陆法系国家对亲告罪的界定范围,并总结出国外界定亲告罪的一般标准。然后总结我国现行所规定的亲告罪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笔者提出可以适当的扩大我国亲告罪的范围,并且总结出在扩大我国亲告罪范围时,应当坚持的一些原则和注意的问题,以使我国制刑权的行使能够实现设立亲告罪的目的。第二部分以求刑权的适当性为视角,首先总结了国外关于亲告罪告诉主体规定的几种情况,并借鉴国外关于亲告罪告诉主体的规定,提出我国亲告罪主体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然后,为了进一步规范亲告罪告诉主体行使告诉权,作者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对我国的亲告罪设立独立的起诉时效和追诉时效,使亲告罪告诉权的行使实现刑罚的目的。最后为了进一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并且不会使罪犯逍遥法外,笔者建议对亲告罪设立特殊的法律援助,即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的介入来尽快使罪犯的刑事责任得以实现。第三部分以审判权的适当性为视角,首先提出了多年以来,我国亲告罪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一些具体困境。然后分析了这些困境产生的原因,并且针对具体困境,提出了解决这些困境的方法和具体做法。为了进一步使亲告罪的审判权适当,笔者建议在亲告罪案件的审判中可以采用刑事和解制度,并且对具体运用刑事和解提出了一些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保障刑事和解能够切合刑罚目的的实现。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些法院在亲告罪的审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保障审判中亲告罪告诉主体程序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得以实现。第四部分以行刑权的适当性为视角,为了进一步实现刑罚的目的,借鉴国外经验,笔者提出了对于亲告罪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方面笔者建议对于亲告罪监禁刑的执行应当开放化;另一方面笔者建议对亲告罪应当实行非监禁刑,并特别提出对亲告罪应当适用社区矫正,并且提出了亲告罪在运用社区矫正制度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