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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随之蓬勃发展,房地产开发规模也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开发商的开发资本不足,导致开发商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这一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确立了一项崭新的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这一规定应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简单笼统,这一制度并没有成为解决工程价款拖欠问题的利器,反而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民事执行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这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鉴于此,笔者以执行案件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视角,来探讨这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价值,随后针对我国学术界关于其法律性质的争议,分析了各种观点的理由及缺陷并且肯定了优先权性质说,最后分析了这一权利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执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程序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随后提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案件中所存在的三个程序问题——非诉直接拍卖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启动的一般性规定不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进行确认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相悖、应否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人提前介入拍卖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第三部分,“执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实体问题”。这一部分针对执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存在的两个实体问题——受偿顺位问题及执行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受偿顺位,并且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先税后证”制度不能阻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部分,“执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完善”。这一部分,笔者针对上面所提到的执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存在的程序问题及实体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措施——结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和公证制度,完善执行程序、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解决受偿顺位问题,并对具体执行分配中的三个主要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期限与行使范围进行了专门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