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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使数据规模呈井喷式增长,大数据资源的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也愈发凸显,数字经济及数据产业随之兴起,而海量的数据信息更是社会变革时期最炙手可热的竞争资源,甚至被誉为“未来的新石油”。虽然数据在不断地深入开发下为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也暴露了一系列数据安全隐患。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数据市场讼争更提示了企业数据保护的迫切需要,尤其是数据市场竞争中缺乏合法有效的企业数据利用规则,企业也希望通过法律认可其数据权益以获得到更有利的竞争优势。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拟从五个部分着手对企业数据的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试图为我国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提出参考建议。第一部分是关于企业数据及其法律性质的一般分析。首先对企业数据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对企业数据进行分类。其次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下企业数据较为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无形性、增值性、无损耗性和可界定性。再其次,对目前我国企业数据属性相关理论进行了阐释,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客体说、物权法客体说以及数据财产权说。最后,对企业数据权属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并尝试对企业数据权属加以定性。第二部分重点论证了确立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首先,以劳动财产权理论和价值附加理论为支撑,认可了企业对数据的劳动投入及企业数据的经济社会价值。其次分析企业作为数据主体资格的正当性,因为企业在整个数据价值开发过程中起到重要驱动作用,所以确认企业在数据财产权中的核心地位尤为必要。再者从企业数据的稀缺性、经济价值性以及可支配性分析了企业数据赋权的可能。最后,企业数据财产属性对数据经济发展十分必要,关乎数据市场竞争规则和数据流通秩序的确立等。第三部分着重对国外企业数据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考察。首先是欧盟的数据保护制度,主要分析了 GDPR下企业作为数据控制者的义务、数据库制作者的数据库权及数据生产者权利等。其次是美国的数据保护制度,并从较为突出的数据盗用和网络爬虫行为领域进行探讨。再次是日本的数据保护制度,主要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中增设的“限定提供数据”条款和新纳入“技术限制手段”的保护对象及行为。最后对三种不同的数据保护模式进行评价,并借鉴其中的优势部分以探索适合我国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第四部分是目前我国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首先在《著作权法》中将数据纳入汇编作品的范围,然而汇编作品所保护的数据范围较小,长远来看并非企业数据的保护良策。其次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保护,该条款的灵活性可以有效弥补数据财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空缺,但是该条款属于原则性法律规范,法官裁判时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最后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但是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将企业数据认定为商业秘密存在一定困难。第五部分是对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的立法及相关机制建议。首先对企业数据更加倾向于财产权保护,应当将企业数据财产权纳入民法体系,立法明确企业数据财产权,具体包括企业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以及权利归属等。其次,由于企业数据侵权行文的判定标准较为笼统,因此就企业数据侵权判定标准提出了细化和完善的建议。再者,对企业数据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规制制度进行讨论。最后,考虑到对企业数据过度保护可能为公共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数据实行适度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