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市房屋的拆迁是推动城市化进程所必然面对的事实,而随着拆迁过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拆迁过程中,老居民用户房屋的动迁以及动迁居民在生产和生活等方面就会产生相应的机遇和风险。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起开始施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也明确规定了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当中,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也是城市房屋征收工作能够启动的唯一标准。国家作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唯一主体,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根本上完善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征收中的补偿纠纷,是我国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施行,使城市房屋的征收工作有了更明确的立法与执法依据,新法对于规范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保障征收的合法与合理性,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征收程序的问题,虽然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通过评析《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城市房屋征收程序的规定,提出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建议。首先,在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方面,应加强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度。政府在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的房屋征收过程之前,应需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听证会,通过民主的方式让更多的利益群体参与到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尤为重要。其次,在城市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方面,应明确规定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对于是否依职权还是依申请的方式进行启动,如果是依职权启动听证方式,.在什么情形下,什么时间举行听证会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依申请的方式进行听证会,申请人的范围和数量以及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时间段都可以明确的进行规定。此外应细化听证的具体环节。根据不同的利益群体产生代表的比例,要保证听证会的参与人的数量平衡性和公正性。对于听证会的参与人中,可以包括涉及到被征收房屋的各方利益人,如被征收人、长期租住被征收人房屋的承租户、对被征收房屋有抵押权力的抵押权人等,还可以包括广大的社会群众、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及有公共影响力的社会各界人群。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要及时的向社会公布听证结果,保证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确保听证各方能够客观深入的对听证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应完善城市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程序。为在今后的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建立一支独立于法院和行政决策机关的专业的至上而下独立领导的行政强制征收队伍,不但可以保证执法人员的素质,更能充分的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保证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