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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同银行监管以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一起并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它的作用在于保护小额存款者的利益,构建破产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增强人们对国家金融体系的信心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有利有弊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委托代理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道德风险问题,即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失去了对银行监管的积极性,而银行为了高额利润更倾向于进行高风险投资,无视风险的存在。可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果不能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清醒地认识到它所隐含的缺陷和风险,并探索出一种有效规避这些风险的制度改进方案,同时结合国情设计出符合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仓促地引进这种制度不仅不能起到稳定金融体系作用,相反还会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存款者、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面临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之获得的利益与承担的风险不匹配,这就带来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弊端,这是一种基于信息不对称而发生在金融交易之后的市场现象。就我国而言,尽管没有在法律上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都在实施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国家信用代替银行信用,当银行出现破产倒闭时,由国家对存款人进行全额赔付。在这种制度下,道德风险的危害更为严重,存款人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力,银行无视风险的存在,为了高额利润进行高风险投资。有的国家尽管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实行单一费率制,银行的风险不与保费挂钩,会进一步加剧道德风险。20世纪8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就证明了这一点。要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一个基本的措施就是要根据风险实行差别费率制,对存款保险进行合理地定价。美国和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在加入方式和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但它们却成功运作多年。它们的经验对我们更好地控制道德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和市场约束力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高效运作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来看,美国精心设计存款保险制度,采取限额赔付、差别费率等措施来规避道德风险,而德国则加强制度环境的建设,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高效运行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应加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现隐性合约向显性合约的转化,构造完整的金融安全网。为防范其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除了要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合理设计,如实行强制保险、采取差别费率制、合理设定保险存款种类等外,还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比如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银行的审慎监管等等。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与国情相适应,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做法,否则非但不能起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相反还会加重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