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中阅卷权行使的主体最早都是辩护人,近年来随着各国司法实务界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被追诉人的阅卷权,最早开始研究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是西方国家,我国对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理论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有着激烈的争论,我国关于辩护人阅卷权规定的较为细致,在司法操作层面也是逐步的在完善,而对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立法规定却迟迟未出台,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确实是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的,不但有利于被追诉人有效辩护和控辩平衡的实现,对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完善也大有裨益。各国漫长的司法改革历程中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是主体而非程序对象。从刑事诉讼的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晰的寻找到这样一条脉络主线,即被追诉人的权利是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本文通过对被追诉人阅卷权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设计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被追诉人阅卷的相关判例,对我国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制度构建提出相关的建议,在阅卷时间上,以审查起诉之日起为宜,由于我国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特点,为了防止被追诉人有碍侦查,以及考虑到我国对辩护律师规定的阅卷时间也是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这样的规定更具实际操作性;在阅卷地点上,采取“随卷原则”,即案卷存放于哪,就于哪里查阅案卷;在阅卷的行使方式上,为保护原始卷宗不被追诉人毁灭或者篡改,以被追诉人进行电子化阅卷较为可行,对于不具备提供电子阅卷硬件设施的司法机关,仍旧可以提供原始卷宗的复印件供被追诉人阅览;在阅卷范围上,如果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影响其他案件的利益时,应限制其阅卷,如果案卷涉及证人保护时,司法机关可将有关证人的私人信息予以隐匿,再让被追诉人阅卷;为确保被追诉人切实享有阅卷权,本文还对其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提供救济措施,根据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对其他权利的救济措施,其中延期审理、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发回重审等措施能够有效保证阅卷权的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