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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融资租赁发端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不同于以往出现的任何交易形式,是一种新型的基于物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资金融通方式。作为一种集融资与融物、兼顾金融与贸易双重特征的新型金融模式,一经出现即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是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超越了固有的物权范围,形成了一种以信用所有权为核心内容的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的复杂的、非对称性的、但又实质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纵观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法律的辅佐与完善是融资租赁成长的必要条件。目前,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会议召开,逐步放宽对民间金融的控制,无疑给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资金支持。以此为契机,推进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可能。在这一背景下,从法学的角度剖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推进融资租赁的法学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文章从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着手,结合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脉络和立法进程,深入分析融资租赁交易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着重论述所有权分化权能在融资租赁理论中的基础性作用,指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弱化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评析《融资租赁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在租赁物登记制度、租赁物归属、取回占有制度、监管模式等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文章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基础理论:融资租赁的法理解析。整理、归纳理论界存在的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各派观点,分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第二部分,域外经验:国外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借鉴。分析美国、日本、韩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中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监管策略以及租赁物范围、登记制度等问题,旨在指导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工作。第三部分,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兼评《融资租赁法(草案)》。首先从宏观层面把握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变迁,指出现存法律法规位阶较低,且政出多门,难以做到全面、协调、统一,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具体制度而言,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监管体制亦存在问题。其次,表明文章立场——《融资租赁法》的出台是我国融资租赁的必然趋势。最后,分析《融资租赁法(草案)》与现存法律法规的衔接与突破,指出草案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制度完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建构。主要包括理顺出租人资格、明确租赁物归属、完善监管模式和租赁物登记制度、引进取回占有机制五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