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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说,“乡土社会里的中国农民像是半截子身体长在土地里”。这足以证明土地对于中国农民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大地上掀起了一阵征收集体土地的热潮。集体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土地征收机关事先对集体土地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强制性交易。这种强制性交易的正当性来源于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作出界定,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程序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在“国家本位”基础上构建的。在具体的集体土地征收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在维护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时总显得差强人意。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被征收人程序参与权不足进行分析,为被征收土地权利人有效参与征地程序提供意见和建议。 文章的主体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认为集体土地征收纠纷频发,征地机关同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矛盾得不到改善,最主要的原因是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被征收人的参与。 第二部分,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框架进行了梳理,现行土地征收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总共七个程序。第一阶段,审批阶段:“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征地”公告;第二阶段,土地征收实施阶段:“安置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拟定、方案的报批与实施;第三阶段,救济阶段:协商与裁决。 第三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对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缺失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无保障:第一,土地征收的“两审批”由审批机关单方面作出,且该决定一旦作出就不能被质疑;第二,安置补偿程序虽然呈开放状态,但由于补偿标准的法定性和程序步骤设计的不合理,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参与到安置补偿程序中的程度有限。第三,救济渠道不畅导致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已有的程序参与权得不到保障。 第四部分,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完善提出建议。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症下药,通过程序修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程序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