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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评析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现状入手,在综合考虑我国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途径。全文分为三章:第1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现状勾勒出基本框架:第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第二,“农民集体”在法律上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三类;第三,三类“农民集体”分别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代表其行使所有权,即“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村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其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认为其存在的缺陷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性质不明、具体类型多元化、组织形式不健全。第2章评析了学界提出的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三种方案,即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方案、农村土地国有化改革方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良方案,认为这些方案均不可行,应选择股份合作社法人构造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第3章第一部分探讨了农民集体改造成股份合作社法人具有的合理性,认为其依据包括历史依据、现实依据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优点包括有利于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有利于防止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有利于农村土地权益的流转、集中。第二部分分析了股份合作社法人应坚持的法律原则,包括物尽其用原则、公平优先及兼顾效率原则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原则。第三部分是对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制度设计,提出了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即一般标准为户籍;特殊标准为是否以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设计了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即股份合作社法人的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股份合作社法人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股份合作社法人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