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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纠纷解决压力的增大,传统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已不能完全胜任定分止争的重任,作为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新机制——“三调联动”机制,由此在全国陆续推广开来,该机制与党所追求的目标相一致,与法制精神相统一,将我党的正确领导与依法治国方针完美融合在一起。为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棚濑孝雄曾经说过:“不管纠纷解决制度属于哪一类,在实际生活中,社会的不同条件决定了纠纷的形态以及功能。”而作为一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三调联动”机制,它的出现有着特有的背景及原因。时下不少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家族宗族纠纷等,很多难以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实现正义,传统调解机制又因调解主体缺乏权威性、调解方式过于单一等原因,未能有效化解,使得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纠纷有可能进一步升级,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而“三调联动”机制不仅拥有传统调解的一般特性,还具有独特优势,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摒弃诉讼与传统调解的不足,采用非对抗性的方式,通过“群众自治组织、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法院衔接配合”,发挥党委政府力量,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居中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平和的解决纷争,维护了原有的关系。因此“三调联动”机制是在我国特有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种机制与我国纠纷情况、主体需求、传统法文化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因“三调联动”机制发展的时间并不长,瑕瑜互见的问题的确存在,此文就以立法和实践为基础,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三调联动”机制,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试图展示“三调联动”机制在基层的运行状况,揭示其所存缺陷,进而思考如何让“三调联动”机制更加全面、科学。比如:明确规定受案范围、合理构建协调机构、科学设定职责权限、补充完善保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