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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一个罪名只能有一个罪过,然而,法律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并非所有罪名的罪过形式都呈现出单一性的特点。早期的滥用职权罪的罪过争议,晚近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之争,均对“一个罪名、一个罪过”的传统观点造成了冲击。对此,以滥用职权罪为研究对象,学界提出了诸多的解决方案,如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主要罪过理论、罪体—罪责—罪量理论及严格责任理论,但是,以上理论并非不可质疑。本文立足于我国封闭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背景之下,以对上述学界既有罪过理论的评析为切入点,进而提出并存罪过的观点,并从其内容、证成、应用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罪名的罪过认定提供一种新的视角。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并存罪过提出之背景。首先,该部分对一些特殊罪名的罪过争议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滥用职权罪展开,同时提出争议背后的焦点在于罪过的认定标准是结果还是行为,抑或二者兼具。其次,对新近的几种主要罪过理论进行了评析,并认为以上理论存在着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协调、与责任主义原则相违背、与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存在罅隙、逻辑上难以自洽、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标准等缺陷。最后,提出我国刑法中“某些罪名的罪过形式体现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并存形态”的观点,即并存罪过现象。第二部分:并存罪过内容之展开。首先,该部分从体系定位和阶层分析对并存罪过进行了阐释,认为并存罪过并不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罪过形式,它只是在立法层面上表现为故意、过失的并存形态,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上仍体现为单一罪过。其次,将并存罪过与复合罪过、混合罪过等易混概念进行了横向对比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其内涵。最后,对并存罪过本身进行了纵向类型分析,将其区分为基本罪过并存和加重罪过并存,后者又可细分为结果加重犯中的并存罪过、行为加重犯中的并存罪过、动机加重犯中的并存罪过。第三部分:并存罪过二维之证成。该部分从理论证成和法律证成展开论述,对于前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下有并存罪过存在的空间,其与责任主义原则可以契合,通过运用想象竞合理论可以化解罪刑不均衡的困境。对于后者,通过对立法文件、司法解释的及典型指导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立法者和司法者已经有意或无意地肯定了并存罪过的存在。第四部分:并存罪过应用之分析。该部分从立法应用和司法应用两个角度着手,就前者而言,主要集中于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分析,就后者来说,主要是并存罪过与共犯制度、累犯制度的磨合问题,应该说,并存罪过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上仍是单一确定的罪过形式,不会造成共犯、累犯的司法认定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