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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土地承包权更趋近于成为一项清晰完整的现代产权。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政府已经连续多年将其作为农业工作的重点来抓,并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效。由于士地经营规模小,比较效益差,许多农户放弃经营农田出外打工或经商,宁愿让土地荒芜也不愿在上面投资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在许多地方,农村土地的浪费和低效化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必须通过土地流转来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率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土地流转并非一开始就走入正常轨道的,它同中国的其他重大变革一样曲折,经历了从农户私底下相互进行农地流转、规模由小到大、范围从零星到普遍流转再到由政府权力介入规范其多层次流转的漫长过程。政府权力的介入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步入正常轨道,政府介入农地流转过程也产生了相应的负面影响,公共权力犹如双刃剑一般运转于农地流转过程中:过度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的越位、错位的行为干扰并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与日增加。有数据显示,在某些地区近期查处的村干部涉嫌经济违法违纪案件中,90%都发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在诸多违法用地案件背后,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的消极行为,因为默许和支持是有特定对象的,大大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基层政府逐渐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由于地方政府的权力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他们认为,土地流转离不开行政干预,让农户自愿流转会“阻碍”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还指责农民落后、保守、不懂市场,从而致使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工作的方式从“引导”变成了“逼迫”。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行为便格外引人瞩目,对农地流转中政府行为进行剖析,探讨当前政府行为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使政府摒弃“天然”的自利行为,在农地流转中充当服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结构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行为做了内涵界定,并描述了农地流转与政府行为的相关性探析;第三部分介绍了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行为分析,主要着重于政府的积极和消极行为分别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和危害,进而要求政府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审慎的对自身行为做出规划、预测和信息的回馈,真正将利益充分落实在农民身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第四部分是对农村地流转中政府行为的优化和思路进行归纳和总结,认为只有建立有限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开放型政府才能改变现存政府的自身弊病,完善政府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各个环节,有效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