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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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属于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子系统,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而社区矫正与机构内矫正是它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从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往往将社区矫正与机构内矫正相分离,要么只是研究社区矫正,要么仅仅单独研究机构内矫正,而对机构内矫正的研究又仅从监狱学角度展开;虽有个别学者对国外的矫正理论做过一些介绍,但很少有人从我国的矫正实际出发,从整体或系统的角度来对其加以研究;当然,也有学者从刑法学的角度,对包括矫正在内的刑罚执行问题进行过探讨,由于研究视角的单一或太过宏观,所得结论就难以克服片面或笼统的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系统和科学的矫正理论。因此,矫正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本研究首先系统地梳理了中外矫正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分析了历史上不同时期中西方国家矫正的发展特点与原因,指出了传统与现代矫正之间的差异。通过对矫正发展演变过程的考察,总结了矫正发展的一些基本轨迹或规律。当然,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犯罪原因论和刑罚目的论这样的理论根基之上的,为了更深入地认识矫正,构建科学的矫正理念,笔者还对整个犯罪原因和刑罚目的的理论成果进行了回顾和评述,在指出先前理论存在的种种缺陷的同时,试图重新构建一种坚实、合理的矫正理论根基,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现实的矫正制度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从而能从历史或发展的角度、从理论根基上对矫正的现实状况加以把握。在此基础上,对矫正的基本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理论概括,对现代矫正所应具有的基本内涵进行了讨论,对能反映现代法治理念的矫正所具有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应秉持的公平、正义、科学的矫正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应具有的正确内涵进行了讨论,就如何在矫正实践中贯彻这些原则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同时,对现代矫正领域存在的四种基本模式所具有的优缺点、理论根基及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对我国科学矫正模式的建构或选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对如何构建公正合理的矫正模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共有五章。第一部分为“矫正的起源与发展”,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矫正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风俗、习惯、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并受人们对犯罪原因、刑罚目的与功能认识状况的影响。在早期,刑罚多以报应为基础,刑罚不仅严厉(甚至残酷),也带有明显的报复色彩。到了中世纪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刑法及惩罚方式随之有所发展,惩罚的方式除了罚款外,还包括苦役、监禁、流放、肉刑和死刑,威慑在刑事惩罚中占有支配的地位,刑罚方法几乎没有任何矫正的思想痕迹存在。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真正的矫正观念起源在于中世纪的教会僧侣拘禁制度,它应是现代矫正观念或制度的根基,矫正兴起的原因在于避免僧侣受到世俗法律所订刑罚的屈辱与残虐。近代监狱的蜕化变质及其黑暗状况,终于在18世纪引发了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狱改革运动。经过改革,欧洲的监狱出现了新的变化:监禁只意味着剥夺自由,确立了矫正罪犯的自由刑观念,采取了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矫正措施。使矫正制度的雏形开始出现。监狱改革运动的持续,又在19世纪催生了著名的宾州制和奥本制,及随后的点数制、累进处遇制及医疗模式或康复模式,使矫正进入机构矫正的时代。但康复模式完全建立在强制性、惩罚性环境的基础之上,所以它根本不可能实现其目的。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受马丁森“炸弹”及众多批评意见的影响,人们开始重新寻求更好的矫正模式,使矫正进入社区矫正的时代,出现了重新回归模式,它以社区为矫治中心,主张监禁只应作为最后一种手段来使用。虽然,人们对重新回归模式也有批评,甚至出现了否定矫正、重树刑罚的惩罚或隔离功能,或否定刑罚的观点,但社区矫正具有广阔的前途,重新回归模式仍不失为一种最有价值的矫正模式。矫正在我国的发展轨迹与西方大致相似,虽然,矫正的观念在西周就开始出现,但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将这一观念实现,刑罚体系经历了以墨、劓、宫、剕、大辟为主的奴隶制刑罚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制刑罚两个发展阶段。现代矫正的雏形在清末初露端倪,而包含现代矫正观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矫正制度则开创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并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规范,伴随我国《监狱法》的颁布和施行,矫正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并处于不断创新之中。第二部分是“矫正的理论根基及重建”,笔者首先对中西方犯罪原因和刑罚目的基本理论的发展轨迹加以梳理,在此基础上尝试建构起科学的矫正理论根基。西方犯罪原因理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时期,即18世纪的古典学派,19世纪的实证学派,20世纪初期的犯罪生物与心理学派、中期的犯罪社会学派,及20世纪末期至今的整合理论。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至少不能说明过失犯罪的原因,因为过失犯罪并不是行为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实证学派的理论又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具有同一种异常因素或处于同一种因素影响下,有的人会犯罪,有的人却不犯罪的客观事实。现代的犯罪生物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并不赞成决定论,相对早期的犯罪实证学派是一种进步,同时,在客观上也推动了矫正的进步。但它们仍然不能回答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也不能克服所有单一性理论解释犯罪的固有缺陷。从西方犯罪原因研究中整合理论的发展现状来看,也很难摆脱各犯罪原因基本主张与假设不能兼容、各理论特性消失、无法普遍运用等困境。综观我国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无论是内外因论、多因素论,还是综合动因论,其基本思路是合理的。但上述理论又同时存在自己的局限性,未能对犯罪原因作出较为详尽、合理的说明。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反社会态度是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当这种反社会态度推动行为人去行为或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反社会的态度就转化为主观罪过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人的反社会态度则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是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映,它是在人的先天素质基础上,主要由后天的教育、环境及个人的实践活动决定的,是社会化失败的一种结果,不是遗传决定的,也不是由生物学因素、社会结构因素单独决定的。但即便人有了反社会的态度,还是可以听从刑法的命令不实施犯罪行为,不将自己的反社会态度外化为客观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中外有关刑罚目的的研究主要有五种观点。如果说报应理论本身能够成立的话,它就应该从价值哲学的角度一劳永逸地解决究竟哪些行为是“有罪”的问题。以防卫社会的需要为名,将可能无限地扩张国家的刑罚权,是特殊预防论和一般预防论最大的缺陷。折衷理论意图对报应理论和预防理论进行调和,但报应与预防两者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如何确定,却没能得到彻底的解决,而且两者也无法结合。修复理论最大的缺陷是它的运用范围极其有限。而“刑罚目的二元论”似乎避免了其他诸说或者单纯强调刑罚的报应目的,或者片面注重刑罚的预防目的偏颇,但这种观点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报应与预防能否统一本身就存在疑问,又存在将刑罚目的人为割裂的不足,这最终将导致预防的可有可无。而报应为主、预防为辅显然不是一个国家运用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刑法的目的,它服务于国家目的并受其制约,必须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第三部分为“现代矫正的应有内涵与特征”,通过对矫正基本内涵的分析,可将矫正概括为,是一种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安宁与安全,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对罪犯进行安全的监禁或监控基础上,帮助罪犯改造并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重返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概念包含四层含义:首先,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其次,矫正是在对罪犯的安全监控(监禁或监管)基础上开展的;再次,矫正的宗旨是帮助罪犯改造并使其成为守法公民而重返社会;最后,矫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安宁与安全。我国的矫正应具有上述基本内涵,并具有下列四个基本特征:1.矫正主体的多元化特征。矫正的主体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组成。2.矫正的对象特征。矫正对象的法律特征表现为:罪犯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具有反法律(社会)的意志,是部分自由或公民权利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人;矫正对象所具有的社会及心理特征为:罪犯是具有主观(心理)能动性、社会性的人,是存在人格缺陷的人,是具有可塑性的人,同时也是具有个别差异性的人;3.矫正的方式特征。矫正是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统一的刑罚活动。是对罪犯的监禁(或监控)、教育改造与帮扶三个部分有机组成的整体,也可以说矫正分为这三个方面,三个方面又相互影响,可谓“三位一体”。4.矫正地位的特征。从刑事司法这个系统来看,它由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子系统组成,矫正是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与侦查、起诉、审判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第四部分为“矫正的基本原则”,笔者通过研究认为,矫正原则的确立,应依对矫正发展规律的认识,必须符合被矫正者的基本特征和犯罪心理、行为习惯转化的规律,受矫正目的的制约,是丰富的矫正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应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此为依据,笔者认为矫正应遵循下列原则:1.法治原则。它要求矫正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尊重包括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及与矫正过程有关的所有人的权利;2.教育性原则。矫正教育应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并使矫正教育与心理矫治相融合。3.人道原则。要求尊重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并应采用积极、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矫正。4.个别化原则。矫正应与罪犯的犯罪原因、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身心特征、文化水平、经济状况、职业特点等各种不同的个人情况相适应。5.社会化原则。机构内矫正应采用社会化的措施,做好释放前辅导,并努力建立并维护积极的社区及家庭关系来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第五部分为“矫正的基本模式”,矫治、复归、惩罚、公正等四种矫正模式各有其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同时,每一种模式又有不同的利弊。如矫治模式建立在实证学派的理论基础上,难以克服其对犯罪原因认识的缺陷。当然,预防犯罪的治标方法是提高行为人对行为的控制意愿或意识,或培养其防止犯罪行为的意志力,但治本的方法是祛除其反社会的心理态度。但矫治模式主张假释,并提供各种处遇方案促使犯罪人改悔向上的观点却是合理的。矫治模式未取得显著的积极效果,没有贯彻有效矫治的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因素。复归模式强调运用社区资源,清除受刑人复归社会的障碍,重建犯罪人与社区已断绝的关系,使犯罪人顺利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是合理的,但复归模式过多使用非监禁刑又可能降低刑罚的威慑预防效果。惩罚与公正模式回归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惩罚模式强调倡导广泛使用监禁策略以惩罚犯罪者,主张用惩罚压抑犯罪,并完全放弃矫正理念。认为惩罚犯罪者是为社会普遍认可的方式,而且惩罚还具有吓阻、隔离的作用。惩罚模式的倡导者不但形而上学地看待、夸大人的意志自由,而且也忽视个人行为的社会制约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责任。矫正的发展历史已证明惩罚模式的失败,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单纯的惩罚既不能达到其所称的吓阻作用,而且对犯罪人的隔离也只是暂时的。罪犯由于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未得到矫正仍然会对社会构成威胁。而公正模式则强调公平、平等、合理,主张扬弃不定期刑及假释、限制自由裁量,认为应避免对犯罪者的过度处罚,在扬弃强迫式之矫治处遇措施的同时,主张犯罪人对矫正方案的的自愿参与。虽然,公正模式是一种进步,但它仍然具有惩罚模式的类似弊端,不但难以实现公正的目标,也难以有效完成特殊预防的任务。在选择矫正的模式上,最好是分别吸收借鉴各种模式的长处进行重组,以此建立新的矫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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