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权的结构研究不同于检察权的概念、性质等研究涉及到的内容,无论是从国外检察权结构的研究概况,还是从我国检察权结构的研究概况而言,大多数学者的研究往往停留在检察权的定性分析或者检察权的分类这一层面上,而缺乏对检察权结构的真正剖析和鲜明结构立场的建立。 笔者从对检察权及检察权结构的基本概念着手,立足于关于本论题现阶段的研究概况以及我国宪法、法律对检察权的规定,从而考证我国检察权的含义及检察权的本质性结构问题。检察权的结构是在检察权分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指检察权的分类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检察权并非是单一性的结构,而是由三类权力(甚至更多)构成的复杂的多重性结构,这种复合的结构造成了我国检察权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对检察权多重性结构的置疑主要表现在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冲突问题上,检察权的多重性结构体系中,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冲突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了检察权结构中公诉权行使的质量也影响了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效力,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权结构中存在的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冲突是我们现在检察制度中存在的大多数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并带来了检察实践中的尴尬局面:弱化了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公诉的效果,使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都受到了影响。 在寻求解决我国检察权多重性结构问题的途径时,笔者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对我国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权结构设置中改革的一些建议和构想:调整我国检察权结构,完成从检察权的多重性结构到单一性结构的改革;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及公诉权,并进行严格的职能分化;构建检察权的单一性结构模式,在法律监督权及公诉权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只具有公诉权内容的检察权,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