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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由于金融业的固有风险及各种内、外因素导致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数量逐年快速增长。我国政府借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契机,同时为解决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问题,采取集中设立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对金融不良债权进行处置和转让。我国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经历了从政策性剥离到商业化收购转变的过程,此类债权的转让行为因关系到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问题而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鉴于金融不良债权的自身特殊性和我国国情,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表现出在政策性与法律性间摇摆的特性,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本文尝试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在整理学说上的相关见解和司法实践中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围绕规制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讨论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效力规则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寻找法律适用的具体路径和合理范围。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现状和特点、债权转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以及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规则的特殊性。第二章论述债权的可转让性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从部委规章限制转让的债权种类、“禁止转让特约”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转让问题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三章讨论债权受让人的主体适格性问题,主要研究相关部门规章、办法及《纪要》对受让人的身份和资质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以及《纪要》关于国有企业债务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第四章研究债权转让程序中的评估、拍卖、招投标以及批准、登记手续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上述第二至第四章对相关问题的分析主要围绕有关转让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是属于法律抵触还是对《合同法》具体适用的限制性解释,以及明确《纪要》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是基于损害《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还是违反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同时例举最高法院以及其他各地法院的典型案例予以辅助说明。第五部分通过总结前文提到各项有关转让合同效力的规制现状,及其原因主要系立法的不完善与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来分析我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立法的相关不足,并尝试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