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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专利的限制性保护是当前医药专利领域的突出问题。在医药专利和公共健康都具有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上,矫正专利权人的市场垄断地位是解决冲突的重要出口。Bolar例外为仿制药生产者提供了为提交FDA上市申请数据进行实验检测不认为是侵权的安全港制度。这一制度被世界上的诸多国家效仿,通过其各自的立法或判例对此制度进行了确立。但是这一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不仅没能解决缺乏制药能力的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也没有形成国际惯例。药品专利链接是Bolar例外的延续,通过将仿制药上市申请和专利权进行链接以及数据独创性保护等制度把Bolar例外对原研药专利权人市场垄断权的削弱进行了平衡。TRIPS协定对限制医药专利垄断权作出了一些规定,国外的一些国家也为此找到了一些对策。2001年WTO年通过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确立了私权让位于公共健康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给国际和国外一些国家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印度进一步发展仿制药,美国的获利市场也从WTO逐渐转变到了自由贸易协定。医药专利的全球变革给我国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旨在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和研究,为我国医药专利和公共健康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本文一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医药专利限制性保护的原因,医药专利的限制性保护经历了一定的过程,国际和世界各国也是逐步建立了对医药进行保护的专利制度,然而基于不同的国情和立场,国际和国外一些国家在医药专利限制性保护的问题上制定了差别巨大的制度,这也引起了医药专利的全球性变革。第二部分分析了医药专利限制性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指出TRIPS国际公约履约性及现有制度不足的问题。另外指出药品专利保护与仿制药之间利益失衡与专利限制性保护公共健康界定的争议。第三部分对国外一些国家的医药专利相关立法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提供一些帮助。第四部分综合以上分析,从三方面对我国的医药专利限制性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