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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购物网站上侵权商品泛滥的现象十分严重,仅仅追究卖家的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遏制假货的泛滥了。而购物网站作为平台提供商,事实上为侵权行为的孳生提供了场所。因此,购物网站是否应当对卖家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就成了热议话题。上述问题的实质是,购物网站是否应当对自己网站上的经营者和商品,承担一定程度的主动审查义务。海淀法院判决的知钱诉淘宝案,把围绕购物网站的注意义务所展开的讨论推向了高潮。海淀法院判决的实质在于,认为购物网站有义务主动发现那些一目了然的侵权并采取必要措施,与我国法院先前的态度形成了尖锐对比。这种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根源是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含混,尽管要求购物网站监督卖家及其经营行为,却没有提出任何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针对含混的现行法,本文将分别考察立法史以及有关的部门规章,尽量明确现行法的规定。欧美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要求,大体上比我国法院高。在我国备受争议的知钱诉淘宝案,其实不过是德国法院于2008年判决的L’Oreal诉eBay案的翻版。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欧美法院对视频或音乐分享网站,有适用商业模式标准的趋势。为了更好地讨论购物网站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主动审查义务,本文在介绍现行法之后,将分析购物网站所处的法律地位。我国法院、学者大都倾向于认为,购物网站是网络平台提供商,不参与买家、卖家之间的具体交易,而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可以发布信息、磋商交易的网络平台。而购物网站也大都根据上述理由,声明自己不对网站上的侵权商品或服务负责。事实上,购物网站在提供增值服务时,地位非常类似于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所谓完全不参与网站上交易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况且,购物网站的盈利最终还是来自于买家、卖家之间的交易,既然获取了收益,自然应承担一定程度的主动审查义务。结合我国学者讨论,本文建议对购物网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专家的注意义务标准。履行通知即删除义务时,不能仅仅移除权利人在举报中列明的链接,还应当对与举报十分类似的链接采取合理措施。而监督卖家经营行为的义务,至少应包括不定期抽查卖家关于经营主体资格和第三方许可(如商标特许使用等)的证明文件。考虑到调整注意义务标准,对网络购物行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验证本文建议的有效性时,固然要分析是否与现行法对类似问题的规定有冲突,更要关注上述建议是否与我国各级政府的态度相违背。此外,购物网站虽然是最适合监管卖家行为的,但却缺乏权利人的知识与经验,面对网站数以亿计的待售商品,没有能力一一辨别真假。因此,要想真正遏制假货泛滥,必须加强购物网站与权利人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