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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就随之出现,传统厌讼思想有所改变,人们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因此很多纠纷都通过诉之法院解决。管辖制度是诉讼的开始,协议管辖是一项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制度,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因此协议管辖规则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也是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是建立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经济纠纷的日益复杂,使得协议管辖制度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议管辖制度需随着社会演进的脚步而进一步完善,因此笔者尝试着对我国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提一些参考意见。本文从协议管辖的历史沿革出发进而引出协议管辖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对协议管辖所具有的效力进行了探讨,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法院的效力,随后针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主要分析了我国协议管辖制在哪些方面存在着问题,并从这些问题当中寻找其不足的原因,对于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完善,主要通过现阶段我国国内法学界人士对完善我国协议管辖的观点,比较国外一些国家协议管辖制度,进而提出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完善方案的参考意见。最后对协议管辖的意义进行了简要论述,即协议管辖弥补了法定管辖的的不足,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能够避免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