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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现实中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很难得到正确认定。文章以两高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为视角,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在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上存在的误区,分析造成这些误区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存在的误区。从指导性案例来看,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在侦查、公诉阶段多数未被认定正当防卫,这反映了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上的诸多误区,具体表现为不法侵害的认定范围过窄、防卫限度上方法片面、特殊防卫认定困难等问题。
二是分析产生正当防卫认定误区的原因。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诸多问题,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社会原因来看,社会维稳的需要使得司法机关沦为维稳机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偏向也是重要因素。从主观原因来看,我国理论界缺乏对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深入研究,造成司法工作者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缺乏主动性;司法人员在判断正当防卫时存在观念错误,往往以有罪推定思维判断防卫行为,用严苛的法益衡量标准判断防卫限度。
三是消除正当防卫司法认定误区的途径。从前提条件来看,包括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位置,采用阶层式的犯罪构成理论,把正当防卫的认定置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中;正确定位刑事司法,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从具体方法来看,文章主张采用宽泛标准认定“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在防卫限度认定上采取“修正的必需说”和“行为中的判断法”;科学认定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文章认为,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误区不是随着指导性案例发布就能立刻消除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依靠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努力。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存在的误区。从指导性案例来看,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在侦查、公诉阶段多数未被认定正当防卫,这反映了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上的诸多误区,具体表现为不法侵害的认定范围过窄、防卫限度上方法片面、特殊防卫认定困难等问题。
二是分析产生正当防卫认定误区的原因。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诸多问题,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社会原因来看,社会维稳的需要使得司法机关沦为维稳机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偏向也是重要因素。从主观原因来看,我国理论界缺乏对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深入研究,造成司法工作者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缺乏主动性;司法人员在判断正当防卫时存在观念错误,往往以有罪推定思维判断防卫行为,用严苛的法益衡量标准判断防卫限度。
三是消除正当防卫司法认定误区的途径。从前提条件来看,包括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位置,采用阶层式的犯罪构成理论,把正当防卫的认定置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中;正确定位刑事司法,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从具体方法来看,文章主张采用宽泛标准认定“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在防卫限度认定上采取“修正的必需说”和“行为中的判断法”;科学认定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文章认为,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误区不是随着指导性案例发布就能立刻消除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依靠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