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同诉讼是为了达到纷争统一解决而设立的多数人诉讼制度,它在实现诉讼效益、达到司法统一等方面具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且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多数人参与纠纷与诉讼的情形越来越多,因此,世界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共同诉讼制度都给予了很高的期望,我国也不例外。从我国目前学界研究和实务界现状来看,现代意义的共同诉讼,其范围已大大超过了制度设计本身诞生之始的范围,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实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和误区,对共同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剖析、反思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研究共同诉讼制度设计为主线,从界定共同诉讼的概念入手,概括了其特征,比较分析了其渊源和类型,并指明了其法理价值和功能价值。在分析国外类似制度类型的基础之上,厘清了共同诉讼制度与相关理论、制度的联系和区别,评析了我国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了完善措施。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简要指出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必要性,为本文框定了基本方向。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同诉讼制度概述。这部分首先论述了共同诉讼制度在不同国度、不同时期、不同法系有着不同的内涵、特征和渊源,然后分析了共同诉讼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功能价值,最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和国内的共同诉讼的类型进行了分析。这部分是本论文着力论述的部分,力图从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类似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出发,借鉴其制度构建中的有益经验,同时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为后文论述作下铺垫。第二部分是共同诉讼制度与相关理论、制度的界定。与前人已有研究相比,本部分主要是从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制度两个角度出发进行的论述。在共同诉讼与相关民事诉讼理论的比较界定中,分别阐述了共同诉讼与当事人适格、诉的合并两种相关诉讼理论的关系。在共同诉讼与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界定中,分别阐述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通过比较,厘清了共同诉讼人在诉讼形态中的主体地位。接下来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行文的:第三部分是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弊端分析。本部分具体从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三个层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共同诉讼制度的弊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着以下的弊端:一是立法缺失。文章分别从立法对划分共同诉讼的标准缺失;立法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细化分类缺失;立法对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强调失衡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二是传统理论研究的欠缺。文章分别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追加问题和普通共同诉讼适用条件问题两方面进行了论述。三是司法实践中的弊端。文章分别从滥用审判权追加当事人、滥科连带责任、共同诉讼案件在法院的实践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是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途径。本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之上,具体论述了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途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应明确划分共同诉讼类型的标准;二是必要共同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包括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必要的分类、扩大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明确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时间;三是普通共同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包括扩大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完善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四是提高法官业务水平和加强法官释明权。结论对全文的主体内容和观点进行了总结,再一次明晰了笔者对于我国共同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