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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一直将精神损害赔偿归入到侵权法领域进行解决,而对于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是通过《合同法》122条的规定,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方式来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利益,在合同中涉及精神利益的情形越来越多,由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层出不穷,我国法律现有制度已经不足以调整合同领域涉及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再纵观各国法律制度,已经或多或少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一定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制度在这一方面有所缺失。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加以考察各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再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分析,对违约精神损害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和探讨。本文正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章简单论述了违约精神损害相关问题。首先对精神损害相关问题进行了概述,比较了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两种用辞,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单概述。其次,分析了一些典型的违约案例中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况,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分析,提出了这些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再次,总结了学界对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争议,通过对学界相关争议的分析,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相关探讨。第二章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介绍了英国法、美国法、德国法、法国法以及国际统一立法中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章论述了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首先对国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归纳分析,并且探讨了两种法律模式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对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一定设想,建议采用“原则——例外”的模式,对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合同类型作了列举和分析。再次,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的认定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简单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