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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中国封建史上的最后一个时代,封建专制集权到此发展到巅峰。在此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清代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状况也经历了巨大演变与发展。其中,尤以“为人女”与“孀妇”的财产继承权的变迁及发展状况引人关注。清律沿袭明律,分别对“为人女”与“孀妇”的财产继承权给予了严格规定,加之受“程朱理学”的消极影响,清代“为人女”与“孀妇”财产继承权的法制环境一度紧张和恶化。然而,民间的实际运行却显现出了与之差异巨大的宽容局面。“嫁妆权”与“立嗣权”的取得分别为“为人女”与“孀妇”在财产继承权上获得了较大的胜利。这种法律上的严苛性与实际落实过程中的宽松性所造就地落差性正是清代“为人女”与“孀妇”财产继承权的最大特征,也反映了清代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发展演变历程。这一切与清代国家与社会对“为人女”与“孀妇”财产继承权的保障是密不可分的。其中包括了,国家出于维护等级利益,所采取的对于旗人“为人女”与“孀妇”的财产继承权的优待政策,以及清代历次律法修改增订所涉及到的对于“为人女”与“孀妇”财产继承权的扩充,当然,最后还有民间社会自发的习俗惯例对于情理空间的维护,所间接带来的对于“为人女”与“孀妇”财产继承权的最大化实现。总之,清代“为人女”与“孀妇”身份的卑微性及律法的严苛性并未减缩和压制其财产继承权的实现及发展,这些一方面折射出了清代国家及社会对其权利的保障,同时也反映了清代女性财产权利与社会地位的不断发展与提升的演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