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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是当前我国一种常用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主体通过委托的方式将本属于自身的行政职权交由受委托组织行使,进而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但是随着行政委托使用范围的不断拓宽,问题接连而来,其中有关受委托组织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问题目前并无定论。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委托制度在具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仅有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即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具体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组织进行追偿,但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行政委托中已经显现的某些乱象。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法领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督促其更好地行使职权,而保证法律责任的正确落实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要求。但是当前法律并没有具体规范在行政委托制度内部受委托组织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以及委托行政机关追究受委托组织法律责任的具体程序和依据。这就出现了现实当中受委托组织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相脱节的局面,并且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正是基于当前在行政委托制度当中受委托组织的具体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处于一种非常复杂和不完善的状态,笔者认为对该问题做深入分析和梳理将有助于行政委托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