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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论述的兴安盟地区主指清代哲里木盟科尔沁右翼前、中、后三旗和扎赉特旗。其大致地域包括今兴安盟全境、吉林省白城市全部(即洮北区、大安市、洮南市、镇赉县、通榆县)、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泰来县大部。文中近代指晚清至解放战争这一段时间。论文首次较系统利用日文史料和区、盟、旗三级档案,梳理兴安盟地区清末民初开垦、日本侵占时期的土地调整和解放战争期间的土地改革全过程。对该地区近百年人口、产业和土地关系变迁作连续观察,分析总结由此产生的土地诸问题。全文由前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附录五个部分组成。前言介绍选题目的意义、前人研究概况、主要史料、研究方法和主要突破等。结语总结全文,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章:根据扎萨克的旗内领主权和清朝最高土地处置权的表达方式,提出旗地所有权的模糊特点与总有性质。对清代哲里木盟各旗内部社会组织进行分析后得出努图克所分领的牧场(即小领地)是旗内主要土地形态的结论,并列举了部分特殊土地形态。第二章:梳理清末私垦、官垦与设治过程。官垦中,一方面否定了外旗私垦移民已经拥有的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对原住旗民酌留生计地。本章还探讨了汉族移民的价领土地程序和村落化情况。第三章:民国初期,四旗境内继续开垦,设治日趋完善。与此同时,原住旗民转让放垦设治地区的生计地、留界地后,纷纷迁入旗北部进行私垦,初步形成租佃、雇佣关系。本章对四旗设立的地局和征收蒙租情况分析后得出蒙租占当地农民全年收入2%的结论。第四章:日伪当局对蒙地政策进行调整,完成“蒙地奉上”,并在四旗内进行掠夺性土地经营。重点总结由此形成的复杂土地形态和占有问题,提出大土地小农式经营观点。第五章:中共中央颁布“五四指示”后,中共中央东北局从国内局势和东部内蒙古特殊情况出发,制定并执行反蒋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其主要内容是:政治上清算蒙奸、恶霸、土匪、蒋特,经济上推行以调剂土地使用权为目的的互助运动。1947年8月,落实中共中央“五四指示”精神,开始进行全面清算分地。第六章:1947年11月,兴安盟召开群众工作作会议,决定基本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消灭封建、平分土地精神。尽管制定和修改了部分“补充办法”,均未获批准,也未执行。各地跟进外地经验,在短暂三月内完成平分土地,产生了不少问题。按着中共中央、东北局指示进行重划阶级缩小打击面,并从9月开始全面纠偏补偿。以往研究中多引用各种版本的“补充办法”和哈尔滨会议相关报告作肯定评价,本文对此提出异议,并举证否定。附录由四个部分组成。主要是各种版本的所谓“补充办法”原文以及乌兰夫在哈尔滨干部会议上的报告提纲和高岗讲话中经常被引用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