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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世界性重要命题,偏重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和行业效率,将消费者保护居于从属地位的传统监管模式受到质疑。以经济学家泰勒提出的“双峰”理论为基础,主要发达国家从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立法、监管机构重塑、强化信息披露、设立金融纠纷解决机构、完善保障和补偿机制、开展国民金融教育等入手,构建了完备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随着我国金融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务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领域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国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当前国内的理论研究居多,实践研究偏少,对基层生存状况的研究则更少,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体分析,监管“倚赖”仍占上风,对社会组织的研究还局限于传统的金融行业协会。法规制度滞后,监管手段单一,保护金融消费者仅靠行政的力量难以深入,尤其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下,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保护问题凸显,而越到基层,保护的力量越薄弱。广东19个地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协)会的成立,在金融机构、消费者本身、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之外,创造了第三方公益组织这一新型的消费者保护主体。它统合大金融领域,打破行业边界,摆脱行业协会不够中立的尴尬,跨越法规制度屏障,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立足地方实际、民众需求全面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职能,有力推动基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进程,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开辟了新途。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社会组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本文通过对广东各地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协)会的性质宗旨、组织架构、主要职能、运行机制、发展现状,履职成效的描述,分析其发展中的问题、困难,思考相应的对策建议,得出结论:基于金融领域的“公共属性”,公益社团组织模式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符合社会治理的时代精神,顺应大金融融合发展的趋势,能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有助于维护基层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