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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道德文明、诚实信用等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些表现在法律诉讼领域就是越来越严重的虚假诉讼。目前,民事虚假诉讼越来越多,不仅仅案件量持续增长,案件的类型也多种多样。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虚构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借由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欺瞒法院,利用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给保险人带来损失,也给全体被保险人造成侵害,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识别和防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道难题,而且亟需得到解决。但目前对何为虚假诉讼法律没有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存在争论。为了更准确地识别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首先要对虚假诉讼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虚假诉讼的本质在于诉的虚假性,民事诉讼范畴的虚假诉讼概念应当以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为依据,因此,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案件事实和证据、捏造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理论上,对虚假诉讼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从有利于识别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目的出发,最有意义的分类是以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共同故意划分为双方串通型和单方制造型。这两种类型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第二,法律职业者参与度高,而当事人出庭率低;第三,抗辩过程的弱化性;第四,诉讼过程简便,履行情况异常;第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识别较为滞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道德诚信层面来看,主要是因为社会诚信缺失、成本与收益失衡、没有统一的信用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证据制度疏漏、诉讼模式局限、调解制度异化;从司法运行层面来看,受司法权弱化、案多人少矛盾的影响。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的防范和规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除了加强社会法治诚信的建设外,在法律规制方面,扩大虚假诉讼法律规制范围,将单方制造型虚假诉讼进行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则化;构建虚假民事诉讼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法院在防范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方面,需要建立立案警示和虚假诉讼信息记录制度;加强审前审查,完善送达程序;严格审核认定证据;谨慎进行调解;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检察机关在防范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关注多发、易发类型,破解发现难;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