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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至名归,乃法治发展之需求,社会各界之期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系自下而上司法实践不断完善的果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探索、试点到立法的过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实施一年有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监督方式实现多祥化,监督效果予以显现,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但由于立法未对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效力等事项作出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督环境不佳、监督权不当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阻碍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破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困境,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理念系行动的向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正当行使,需秉持正当程序理念、监督有限理念、平等保护理念。通过基本理念的指引,设定监督边界,明确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公权力的约束与制衡,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而不是执行当事人。监督的范围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权力行使需要具体程序运送。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管辖、受理、审查及处理程序的设置,能够促进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立足检察监督属性,遵循民事执行规律,区别不同情形,可以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三种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配置,赋予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调卷权、调查核实权,切实增强监督刚性,保障监督实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