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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当事人持假证骗婚后下落不明、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等婚姻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立法长期缺失、学界主张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不甚统一,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之间,一直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或者意见冲突的现象,当事人往往求助无门。如何认定该种情形下婚姻的性质及效力,从而适用恰当的程序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权利,一直以来都是法学学术界争论的热点和司法实务界处理的难点。几经期盼,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为当事人指明了救济的途径。然而,该条规定不仅使得婚姻关系民事纠纷行政化,而且使得已被严格限定撤销权行使范围的婚姻登记机关面临两难选择: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行为,则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若坚持不予纠正,又面临着行政败诉的现实境遇。为有效解决以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行为导致受害方面临“离婚”难的现象,本文第一部分从实证层面入手,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梳理出实践中分别按照有效、无效、撤销、驳回4种不同模式处理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案件,以此阐明尽快规范、统一处理之重要性;第二部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理论出发,厘清婚姻成立与有效的概念、条件的关系,指明婚姻成立与有效存在本质区别;第三部分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区分理论,运用到婚姻法领域,构建婚姻成立与有效区分理论,以此批判现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处理模式,重点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规定的不足之处,解读混淆婚姻成立与有效导致现实冲突的必然性;第四部分从制度层面推进,认定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属于婚姻不成立,并基于婚姻关系成立与有效的区分理论,提出建立婚姻关系确认之诉,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作出初步的架构建议,并阐明其在避免主管与管辖冲突,更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更便捷地救济当事人的权益,更有效地维护司法裁判间的统一和权威等方面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