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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人口呈老龄化发展趋势,加之家庭养老模式逐渐瓦解,社会养老问题逐渐凸显。如何在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的基础上解决社会养老问题,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首要社会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人们开始审视现存的法律制度,意图从法律上寻求解决之道,却发现如法定监护、抚养制度等关于老年人保护的制度都不能够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保证其生活的正常化。于是通过对域外相关法律的考察与借鉴,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已于2013年7月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设立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对于尊重老年人自我意志,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至此,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层面上正式确立。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可谓是我国立法的又一大创新与进步。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国外先进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实际,却不难看出,现阶段的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首先并没有关于意定监护合同的细致规定;其次缺失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最后,缺少意定监护制度与现有法定监护制度之间的适用关系的规定。年老是每个人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因此是可以被预料到的。故此,老年人作为制度的利用者最是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在逻辑。以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巨大的意义。也因此,本文通过考察国外的先进立法,结合老年人自身的特点,就现阶段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如细化监护合同的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立等等。希望能通过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设立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