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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密歇根大学语言学教授约翰·卡特福德(J.C.Catford)在其《翻译的语言学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翻译转换(shift)理论,其基本概念是“在源语到目的语的过程中偏离了形式上的对等”。同时,该理论还系统研究译文中所有异于原文的微小变化。此后,该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翻译实践,也为法律翻译开辟了新视野。然而,中国翻译界对卡特福德翻译转换理论及其相关模型的研究并不多见,对中国立法文本英译中的翻译转换现象进行研究的凤毛麟角,根据转换理论进行系统的翻译案例研究的更是乏善可陈。鉴于此,本文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个英译本为基础语料,采用翻译转换理论的分析研究模式,对法律语言翻译过程中的翻译转换现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案例研究。本文着重回顾了国内外学者提出的翻译转换模型,并提出了本文的理论研究框架,将翻译转换大致分为结构转换、类型转换、单位转换和其他转换四类:其一,结构转换包含词序转换、语态转换和肯定-否定转换。其二,类型转换指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介词之间的转换。其三,单位转换是单词、短语、从句、句子之间的转换。其四,其他转换包括系统转换、层次转换、增词减词等,本文提出了语言标准与等效标准,用以衡量翻译转换的适当性与可接受性。本文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个英译本中选取众多范例,运用上述理论检验中国立法文本英译中翻译转换的实际效果,企图以此证明各类翻译转换的存在及其用于法律翻译案例分析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译例对比的基础上,就各个翻译转换的适当性和可接受性进行了论证,以此评估了各译本的翻译质量。本文把翻译转换与法律翻译结合起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案例研究。希望为今后的法律翻译者提供更多可操作性的模型,也希望本文框架在修改和完善后,可用于立法文本的翻译质量评估,为今后的法律翻译者带来一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