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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制度设计是民法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亦是难点问题。肇始于德国的物权请求权,在被他国进行继受时遇到多种变形。我们有必要分析物权请求权制度提出的历史背景和“发现”的过程,追根溯源探寻其概念和性质,以廓清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式的迷雾,最终确证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式的合理性,藉此评析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物权保护模式的价值定位及其制度设计。文章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理论立法现状。该部分首先分析请求权概念的基础——罗马法上的“Actio”,引出温德沙伊德对请求权概念的发现,特别对温德沙伊德的物权请求权概念进行分析。紧接着,对各国或地区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或物权保护方式的理论和立法进行阐述,特别详细分析德国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为后面讨论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提供理论支持。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德国和日本学者关于物权请求权概念的见解以及我国学者对此的见解,强调要把握物权请求权概念,必须全面把握物权请求权的产生、客体以及范围等内容,不可偏颇。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必须回答物权请求权到底是物权抑或债权的问题。这部分从反驳债权论与立论物权论的层面,全面论证物权请求权的物权性质。第三部分首先阐述物权保护模式的理论分歧及作简要评析,从中得出要正确论证物权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必须从“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价值”、“物权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脱离‘债’的侵权责任体系亦不可囊括物权请求权”三个方面论述。认为物权请求权制度作为完整的物权保护模式具有体系性与优越性,为物权保护最优模式。第四部分评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物权保护模式。无论在物权请求权的种类设置、物权请求权的位置编排还是对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式的定性方面,《物权法》所设定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侵权责任法》采用了沿用《民法通则》的物权保护模式,也即构建涵括绝对权保护的侵权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