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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可采与否关系行政诉讼的成败。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是其中的规则之一。行政诉讼是否需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确立这一规则,因为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证据可采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存有漏洞,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要法律的完善。在行政法领域,公权力的行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权力的壮大而在某些方面缺乏有效的制约的情况下,公权力的行使难免会出现侵犯公民的私权利的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所以这种侵害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行政诉讼是一种对公权力的制约、私权利的保护的救济制度,而在行政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助于弥补在行政程序中不能有效追究侵权行为的缺陷,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是大势所趋。而我国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相对于国外立法还是很少,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还有所欠缺,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的含义出发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通过分析非法证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使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清晰的呈现;第二部分从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的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第三部分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发提出需要确立的具体规则并对具体规则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介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总而言之,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是稍有欠缺,并且理论界对其研究也不是很深入,这还需要立法和理论的完善。